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8145号
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9号8-1号(汇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21916B。
法定代表人:杨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丽,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谭艳波,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艳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