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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2执876号

兰小英申请执行杨德成、屈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小英,杨德成,屈淑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876号

申请执行人:兰小英,女,汉族,1983年11月11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杨德成,男,汉族,1954年7月29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屈淑容,女,汉族,1955年3月28日出生,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兰小英申请执行杨德成、屈淑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通过法院邮件专递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立即支付申请人货款20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多方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杨德成、屈淑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也巧

审判员  许宗贵

审判员  蒲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