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8601执28号移送部门: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陈胜杰,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被执行人陈胜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的(2017)冀8601刑初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被执行人陈胜杰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相关金融、工商、房产、车辆、证券交易所、网络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被执行人陈胜杰的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胜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胜杰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建
审判员 李志超
审判员 李金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邸雪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