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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4635号

吴雪帆、徐永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雪帆,徐永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635号申请执行人吴雪帆,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永亮,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吴雪帆与被执行人徐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的(2017)浙0784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6月19日申请执行[(2017)浙0784执2880号],本案已属于重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吴雪帆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贤

审判员 姜日红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俊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