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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24执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龙娃与被执行人山西尊源贸易有限公司、原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龙娃,山西尊源贸易有限公司,原俊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龙娃,男,汉族,1952年4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山西尊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原俊义,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李龙娃与山西尊源贸易有限公司、原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原俊义名下有号码为1375498****手机卡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原俊义名下手机号码1375498****一张,查封时间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买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