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24执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龙娃,男,汉族,1952年4月18日生。
被执行人:山西尊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原俊义,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生。本院在执行李龙娃与山西尊源贸易有限公司、原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原俊义名下有号码为1375498****手机卡一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原俊义名下手机号码1375498****一张,查封时间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过户、转让、买卖。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国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