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26执290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荷兰与被执行人于林岳、陈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林岳、陈仕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林岳、陈仕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朱荷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726执290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荷兰与被执行人于林岳、陈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林岳、陈仕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林岳、陈仕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