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员艳芳,女,汉族。
被执行人:何彦恒,男,汉族。
被执行人:黄纬(又名黄玮),女,汉族,系被执行人何彦恒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员艳芳与被执行人何彦恒、黄纬(又名黄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彦恒、黄维在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黄维另行提供房屋担保,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被执行人何彦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6228483048497313474上的存款42100元。
二、对被执行人黄维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工资账户6217230511000612657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毛银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