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邓定华,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培区。
委托代理人:张庆全,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景理,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定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景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查明除被执行人蒋景理有住房1套外(已二拍流拍),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定华也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本案尚有货款634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1元、保全费3786元、执行费8831元未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邓定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鸿滨
审判员 朱世忠
审判员 陈仁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