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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申258号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自家优品质商行与韩付庚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自家优品质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25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自家优品质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人民路**号海信花园*楼中间B铺位。经营者:唐忠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广茂,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付庚,男,汉族,1992年9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自家优品质商行因与被申请人韩付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粤03民终2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自家优品质商行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销售的食品虽无中文标识却都属国外正规食品,均有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营养成份、出产国、生产商或香港代理商等,完全符合国际包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英文标识。

二、上述进口食品是针对有此专门需要的消费者销售,对其他消费人群均有符合进口要求的有中文标识的食品销售,通常都是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而提供,并不是随意销售的。

三、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7条情形时的处罚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而不是消费者。2、被申请人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购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因食品安全问题导致其受到了损害。3、涉案食品还有英文标签,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职业打假人”不属消费者,被申请人不应获赔。4、市场上买卖的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大多属通过香港或国外代购的方式引进,10倍价款的赔偿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治生产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三无等产品的宗旨不相符。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列举范围为依据的。5、经查询,仅广东省各地法院就有完全不同的判决,有支持10倍赔偿金的也有驳回的。

四、自2015年10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职业打假人”到各商户刻意批量购买以香港或国外代购方式进口的食品,恶意诉讼团伙以10倍的方式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商户们多年积累的血汗钱轻易掠夺,造成社会极大不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倒退,同时也造成讼累。被申请人不能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系“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申请人未举证证明涉案食品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自家优品质商行的请求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自家优品质商行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黄爱斌

审判员 鄢宁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