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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民初29432号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局与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9432号起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局,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定和村。本院收到起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局诉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的起诉书。起诉人诉称:2010年12月7日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了《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漳河北至古运河南土建施工SG2标土石方工程2标》的施工合同。2012年3月12日、6月13日、8月27日和2013年4月26日被起诉人在此与起诉人分别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即被起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被起诉人又将其他施工单位为施工完毕的工程教育起诉人继续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工程量增加。2013年底起诉人已履约完成全部合同职责,质保期已过。后双方就部分项目款项发生争议,被起诉人至今拖欠起诉人工程款项。被起诉人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系发包单位,且系受益人。现起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工程量欠款8325608.14元、柴油调价补差费698211.87元、设备补差费569850元、设备人工停工窝工费841000元,以上总计10434670.01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2、要求二被起诉人支付起诉人质量保证金1270371.3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起诉人负担。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有《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漳河北至古运河南土建施工SG2标土石方工程2标合同》建设施工合同,该合同施工地点位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漳河北至古运河南。虽然双方在此后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了发生争议向被起诉人中电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起诉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案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我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起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局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局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秦学伟

审 判 员  张叶婷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