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
负责人:杨毅,行长。
委托代理人:甘林,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宏,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世杰,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
被执行人:安修霞,女,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
被执行人:韩健茹,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申请执行彭世杰、安修霞、韩健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9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韩健茹、彭绪共同共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