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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09号

刘清利、张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清利,张浩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09号

申请执行人:刘清利,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张浩,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亿万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利与被执行人张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