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民终7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801室-810L-008。
法定代表人:史华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志新,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永霞,女,1982年7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歆羽,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北京联合智信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1号CN09栋1003室。
法定代表人:肖南,总经理。上诉人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锋智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永霞、原审被告北京联合智信人力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智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37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先锋智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任永霞赔偿其经济损失336000元,由任永霞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为:任永霞在其公司工作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与其公司相同的业务,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的约定,影响了其公司的营业收入。任永霞严重失职,明知其公司的司机将车辆挂靠在其他平台从事经营活动,为了自己的利益却不加阻止,司机的挂靠行为明显加重其公司的成本支出。总之,不论其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否明确证明具体损失的存在,损失都是必然存在的,任永霞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任永霞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先锋智道公司的上诉请求。先锋智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任永霞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33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任永霞于2014年9月5日入职先锋智道公司,任“AA租车”杭州城市负责人。任永霞于2015年6月1日与联合智信公司签订了终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载明联合智信公司将其派遣至先锋创业公司工作,但联合智信公司将任永霞实际派遣至先锋智道公司。2015年11月30日,联合智信公司与任永霞解除劳动关系。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任永霞一直在先锋智道公司处工作。先锋智道公司主张任永霞在其公司负责整个杭州“AA租车”的运营及管理,负责开拓用户,因任永霞在职期间于2014年11月份开始在去哪儿网兼职,导致其无法在先锋智道公司开拓市场,导致其公司“AA租车”客户端知晓人数比较少,租车量比较少,导致其公司收益的减少。此外,任永霞将先锋智道公司的五辆轿车挂在去哪儿网接单,相应的收益是去哪儿网和司机进行分成,去哪儿网也会支付任永霞提成,先锋智道公司的车辆为去哪儿网接单影响“AA租车”的接单量,导致其公司收益减少。上述两部分均减少了其公司的收益,估算上述损失为180000元。同时五辆挂靠在去哪儿网的车辆租金也是损失的一部分,每辆车每月租金6300元,因五辆车也同时为先锋智道公司接单,故没有全部主张上述期间的租金损失,因此估算上述车辆的租金损失为36000元。五辆车的司机和任永霞均在工作期间在外兼职,为两个公司提供服务,司机的月工资标准为每人10000元,任永霞的月工资标准为22000元,因此估算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六人的工资损失120000元。综上,任永霞应赔偿先锋智道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36000元。为证明其主张,先锋智道公司提交了史华振与任永霞之间录音资料(史:说说正题吧,去哪儿网?任:是一个兼职,他们有自己的团队,我兼职的,就是搭建一下他们的团队。史:你什么时候去的?任:我没在那边入职。史:没入职,那你什么时候去搭建团队?任:今年元月份吧,前期就是咨询,他们是做私家车的,一个月7000元钱……史:那边是一直给你签着兼职合同?任:没签合同,也不算兼职。我这么跟您说吧,AA的工作跟他们那边不一样,他们那边是挂靠的司机,主要是给他们做培训,利用晚上的时间和周末的时间,因为平常接单比较严,我也跟您说实话,杭州AA这边也有5台车在那边做企业客户的订单,都是走订单流程的,只做接送机送站。史:那些司机知道你在那么?任:不知道。史:那还有具体的人在操作吗?任:不是,是我自己操作的,下一个企业账户,把钱充进去,他们的账户是每一个月结一次的,是一个亲戚的联系方式。主要他们有订单,因为私家车这块做不了,有些时候我们可以接携程的单,然后套着去哪儿做,也就是送携程的单,回来接去哪儿的,或者送去哪儿的单,回来接携程的单。史:去哪儿网每月给你发工资?任:主要要接单率,比如说这个月在杭州,看豪华车、商务车一个月订单比如说1000,看接单率达到多少?给你多少钱。史:你一个月拿多少?任:拿7000,平均嘛……史:那你是每个月汇报一次?任:不是,每个季度一次。史:那边不需要坐班吗?任:他们现在是6家租赁公司,只有周六订单会少,所有订单以预约为主,我把司机拿过来,那个租赁公司的老板看一下数据,你们的订单多少,接单率多少……史:我看了一下合同,我开始以为合同没有写明明确禁止这些行为,但是都写了。任:这么长时间以来,我没有做伤害AA的事情,包括去哪儿网那边……史:事实上,你也没有坦白,律师也跟你说了对双方的业务没有影响,但是你刚才也说了有5辆车挂在租赁公司去接去哪儿网的单。任:我当时真没想那么多……)、合作协议复印件(甲方为先锋智道公司,乙方为杭州盈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时间为2014年9月23日。载明:甲方负责接收和收集租车需求者的求租信息,乙方负责提供合作用车。乙方用于与甲方合作的车辆信息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合作费标准详见附件。附件载明11辆帕萨特尊荣,合同签订后5-10个月每辆车每月合作费6300元)、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甲方为联合智信公司,乙方为任永霞,载明:……因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故甲方决定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予以佐证。任永霞对合作协议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因未提交原件;对录音资料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同时,任永霞认可其在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在去哪儿网兼职,但其未给先锋智道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先锋智道公司以要求任永霞支付直接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先锋智道公司的仲裁请求。先锋智道公司不服此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录音资料、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申请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首先,先锋智道公司主张因任永霞的兼职行为及其将先锋智道公司的五辆车挂靠去哪儿网接单的行为导致其公司收益的减少,估算其公司的损失为180000元,但其公司未对减少的收益及数额提交证据以佐证,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次,先锋智道公司主张存在五辆车的租金损失及五辆车司机的工资损失,因先锋智道公司认可五位司机及车辆同时为其公司接单,其公司支付的租金及工资应属于其公司运营成本的一部分,而且先锋智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五位司机及车辆实际为去哪儿网接单的数量及对先锋智道公司在杭州“AA”市场的影响程度,故法院对其公司上述主张不予采信;再次,先锋智道公司主张任永霞在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属于其公司的损失,因其公司认可任永霞同时为其公司服务,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任永霞存在无需支付工资的情形,故对其公司的上述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对于先锋智道公司的上述主张均不予采信,并驳回先锋智道公司要求任永霞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36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先锋智道公司主张任永霞的兼职行为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第一,关于任永霞兼职提供培训服务影响先锋智道公司经营,先锋智道公司未能对其因此而减少的收益及数额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第二,关于车辆租金及司机工资的损失,先锋智道公司认可五位司机及车辆同时为其公司接单,其公司支付的租金及工资应属于其公司运营成本的一部分,且先锋智道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五位司机及车辆实际为去哪儿网接单的数量及对先锋智道公司在杭州“AA”市场的影响程度,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第三,关于任永霞的工资,先锋智道公司认可任永霞同时为其公司提供劳动,故任永霞的工资并不构成该公司的损失,故本院对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综上,先锋智道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任永霞的行为给其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数额,本院对先锋智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先锋智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先锋智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佳洁
审判员 赵 斌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