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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行审77号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陈治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陈治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28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丙书,阜城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地矿股股长。被执行人陈治杰,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其作出的阜国土资字【2017】0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阜国土资字【2017】08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建桥乡西张庄村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土地2014平方米退还建桥乡西张庄村集体。2.拆除在非法占用果园2014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面貌。3.按果园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0140元。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3号向被执行人陈治杰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8号向被执行人陈治杰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20140元,其他义务未履行。

本院认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7】0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阜国土资字【2017】08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具体内容由阜城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重九

审 判 员  刘淑芳

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琼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