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湘,男,1979年5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利霞,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47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给付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租金1384326.13元、违约金115520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名下无房产、无存款;2017年10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湘名下车牌号为××1、××2的车辆两部;2017年10月1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李湘、李利霞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金涛
审判员 任继全
审判员 朱洪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单文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