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423民初2128号

姚菊英与柯兰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3
所属地区
武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姚菊英,柯兰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3民初2128号原告姚菊英,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业,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叶青松,江西修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兰兰,女,198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业,住武宁县,委托代理人罗放,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剑,江西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98号。法定代表人刘共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了原告姚菊英诉被告柯兰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戴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艾丽娜

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

人民陪审员  余清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