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8423号
原告:茹某某,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胡某,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西溪坪。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
负责人: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某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茹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向湘菱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思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