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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0034号之一

梁妙玲与深圳中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亚鹏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妙玲,深圳中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亚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00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妙玲,女,汉族,1989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深圳中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长发西路坂田集团商务中心1103室,组织机构代码:087796776。

法定代表人:费亚鹏。被执行人费亚鹏,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杭州市拱墅区。申请执行人梁妙玲与被执行人深圳中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亚鹏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67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退还押金20000元(为人民币,下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中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费亚鹏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各银行、国土、工商、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旭耀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黄丽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