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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田添、陈天琪、田存余、王桂香与被执行人雷福玉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添,陈天琪,田存余,王桂香,雷福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26号申请执行人田添,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天琪,男,汉族,系田添之子。申请执行人田存余,男,汉族,系田添之父,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桂香,女,,系田添之母,农民。以上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存余,农民。被执行人雷福玉,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田添、陈天琪、田存余、王桂香与被执行人雷福玉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田添、陈天琪、田存余、王桂香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7)陕1023民初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雷福玉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70000元(给付方式如下:2017年6月15日之前赔偿20000元;2018年1月1日前赔偿50000元)。被执行人雷福玉未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添、陈天琪、田存余、王桂香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2017年6月15日之前赔偿20000元部分。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田添、陈天琪、田存余、王桂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雷福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中,经执行查控证实被执行人雷福玉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雷福玉长年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田添、陈天琪、田存余、王桂香对本院查控事实认可。并自愿书面撤回申请,待被执行人雷福玉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田添、陈天琪、田存余、王桂香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华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一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