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58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巨光青,男,汉族,1974年10月4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红,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青华,男,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美美,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申请执行人巨光青与被执行人冯青华、王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巨光青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冯青华王美美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至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遂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境、高消费。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美美名下别克牌车的车辆登记手续,目前车辆下落不明。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解除了对申请执行人巨光青名下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公园东街园林小区丁香园3号楼5层1单元10,-1层1510-地房产(产权证号:邢房权证桥西字第号)的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尚未实现。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巨光青目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58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当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连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俊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