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64号申请执行人张锡民,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位爱光,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位凤举,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王雪梅,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张锡民与位爱光、位凤举、王雪梅买卖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26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文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