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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614号

冯腾、宋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腾,宋云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冯腾,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殷林杰、孙晓明,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宋云龙,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申请执行人冯腾与被执行人宋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冯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云龙支付执行款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云龙在本院涉案较多、负债较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宋云龙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云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朱美娟

代理

审判员  徐晓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