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朱泰林,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芜湖市镜湖区,
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开发区东区(二期)东四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728385595。
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西路祥泰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668975870。
法定代表人:何爱林,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泰林与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鸠江开发区东四大道北侧立信路口科研培训大厦房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但目前不宜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市融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芜湖市融汇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泰林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0207民初9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柏东
审判员 梅根生
审判员 杨慧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夏程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