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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6285号

XX柱与许兵、孙合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XX柱,许兵,孙合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6285号

原告:XX柱,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薇,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兵,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孙合平,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原告XX柱与被告许兵、孙合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XX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XX柱撤诉。案件受理费1548元,减半收取计774元,由XX柱负担。

审判员  刘玉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