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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字第188号

岳红新与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利发村鱼池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岳红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利发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岳红新,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7403180621,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镇利发村1组。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利发村。

法定代表人:祝建华,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红新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利发村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梅执字第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任爱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俊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