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9001号
原告:陈楚生,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代理人:方鸿源,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镇廷,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陈镇珠,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楚生诉被告陈镇廷、陈镇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楚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楚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楚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48元(原告陈楚生已预付),减半收取9024元,由原告陈楚生负担。
审 判 长 李昇毅
人民陪审员 何碧华
人民陪审员 谢小模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曹祖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