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弘龙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十甲陈村,组织机构代码:313623284。法定代表人石德清。被执行人宗永亮,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陈莉丽,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弘龙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宗永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陈莉丽有车牌号为浙G×××××车辆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莉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郑健敏执 行 员 黄 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贾献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