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79号。代表人:施国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秀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施建国,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施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560元及利息。2017年5月3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施建国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9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施建国至本院并制作执行笔录。当日,被执行人施建国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7560元,并承诺于2018年6月底前还清剩余利息欠款614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执行标的17560元,剩余执行标的61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可要求被执行人施建国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施建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施建国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方
审判员 周玉雪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