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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91号

赵丽君与景艳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丽君,景艳龙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君,女,30岁。被执行人景艳龙,男,29岁。本院在执行赵丽君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景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凌

审判员 赵云波

审判员 张仁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