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9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君,女,30岁。被执行人景艳龙,男,29岁。本院在执行赵丽君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景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黑052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 凌
审判员 赵云波
审判员 张仁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