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3346号
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倪旭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忠莉。
被告:上海友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平。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友豪化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友豪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丽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钱洁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