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907456786M。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名山中路**号。
负责人:王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刚,职工。
被执行人:马德容,女,生于1967年7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MA6280329F。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胜利镇红月路1号(农产品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许泽晴,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马德容、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由马德容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9564.23元及利息1172.04元,并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峨眉山金丰农产品种植营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二被执行人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34元,负担执行费66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忠
审判员 莫伦兵
审判员 吴 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