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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497号

刘双林、刘绳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双林,刘绳鸠,刘锡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497号申请人刘双林,男,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被执行人刘绳鸠,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刘锡生,男,汉族,1955年4月13日出生,湖南省蓝山县人,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双林与被执行人刘绳鸠、刘锡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7民初1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健

审判员 刘圆格

审判员 梁邦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