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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91号

原告杨莉花诉被告孙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09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莉花,孙晓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91号

原告:杨莉花,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吕文和,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孙晓红,女,汉族,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马传富,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莉花诉被告孙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忠山

人民陪审员  韩琳琳

人民陪审员  李 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佳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