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91号
原告:杨莉花,女,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吕文和,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孙晓红,女,汉族,住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马传富,丹东市振兴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莉花诉被告孙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忠山
人民陪审员 韩琳琳
人民陪审员 李 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佳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