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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的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1,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2,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2850元,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了22550元的给付义务,下剩3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峥嵘

审判员  李宏宪

审判员  王海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成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