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2,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与被执行人李某婚姻家庭纠纷的(2017)陕05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2850元,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了22550元的给付义务,下剩300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自愿放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5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峥嵘
审判员 李宏宪
审判员 王海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成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