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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65号之四

张彦与张克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彦,张克芳,谢石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6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彦,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克芳,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石凡,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彦与被执行人张克芳、谢石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本案的审理阶段,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以(2015)望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谢石凡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新城﹒国际花都(一期)**栋1903****号的房屋产权。在本案的执行阶段,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谢石凡名下车牌号为湘A*****的小汽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克芳名下车牌号为湘AXXX**的小汽车。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石凡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新城﹒国际花都(一期)**栋****号房屋产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石凡名下车牌号为湘A*****车辆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克芳名下车牌号为湘AXXX**车辆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贺靖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龙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