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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1075号

廊坊给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朝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廊坊给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朝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廊坊给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文安县文安镇赵么村。法定代表人李晓胜。被执行人李朝辉,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在执行廊坊给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朝辉买卖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6民初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海秋

审判员  杨建民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依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