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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民终982号

林凤兴、陈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8-27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凤兴,陈瑛,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终9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凤兴,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贵州省松桃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瑛,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现住贵州省松桃县。二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超飞,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森,贵州黔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项目部,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牙溪村梓木溪组。

负责人:李惠忠。上诉人林凤兴、陈瑛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七建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仁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贵州七建公司铜仁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7)黔06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凤兴、陈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正洪

审判员  田 芳

审判员  熊亚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奕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