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588号
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前庄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齐本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正荣铝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开发区经一路北头路西。
负责人:于万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红,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孙振宇,男,住南宫市开发区,年龄及民族信息不详。
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诉被告河北正荣铝材加工有限公司、孙振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
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振宇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振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通鑫粉末涂料厂撤回对被告孙振宇的起诉。
审判员 邢建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晓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