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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460号

十堰创颖海绵制品厂与十堰市长松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十堰创颖海绵制品厂,十堰市长松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创颖海绵制品厂,地址: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继杨,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十堰市长松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汉路。法定代表人张宏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执行人十堰市长松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十堰市长松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十堰创颖海绵制品厂偿还货款120226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十堰市长松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市长松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或扣留、提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可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