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2133号
原告:刘晨,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胜,南京市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南京市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一澳,男,1997年10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刘晨与被告刘一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慧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