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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2133号

原告刘晨与被告刘一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晨,刘一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2133号

原告:刘晨,男,1986年6月1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胜,南京市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南京市秦淮区诚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一澳,男,1997年10月15日生,汉族。

原告刘晨与被告刘一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慧慧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管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