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罗先安(又名罗正兴),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被执行人陈则苓,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罗先安与陈则苓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