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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莫义康与被执行人王洪、白建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莫义康,王洪,白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莫义康,男,生于1971年9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王洪,男,生于1978年7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白建群,女,生于1977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义康与王洪、白建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24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洪、白建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洪、白建群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洪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温江区车位两套,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效力】

审判员  黄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蔡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