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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894号

杨德爱与杨同乐、张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德爱,杨同乐,张国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894号

原告:杨德爱,男,194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杨同乐,男,194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张国政,男,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杨德爱与被告杨同乐、张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杨德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德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