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894号
原告:杨德爱,男,194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杨同乐,男,1948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张国政,男,1952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杨德爱与被告杨同乐、张国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原告杨德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德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爱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杨德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永会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