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338号
原告:罗东海,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司机,住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秦立新,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下称联合财保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北路*号。
负责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友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东海诉被告联合财保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 敏
审 判 员 熊家芳
人民陪审员 杨洪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