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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1338号

罗东海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下称联合财保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东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下称联合财保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338号

原告:罗东海,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司机,住松滋市。

委托代理人:秦立新,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下称联合财保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北路*号。

负责人:陈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晗,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友元,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东海诉被告联合财保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胡 敏

审 判 员  熊家芳

人民陪审员  杨洪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