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4民初820号
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璧南商都。
法定代表人:谭夕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富良,该公司渝都黔东商贸城物业管理部经理。
被告:吴大妹,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侗族,住三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大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作出裁判前,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基于被告吴大妹已履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而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重庆鼎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乾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