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杰,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王玉龙,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现住广东省佛山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杰与被执行人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4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玉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玉杰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冀0984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向红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