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84执925号

杨玉杰、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玉杰,王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杨玉杰,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王玉龙,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现住广东省佛山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玉杰与被执行人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84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玉杰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玉杰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冀0984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巩向红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齐发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艳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