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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440号

(2017)湘1129执440号申请执行人蒋宝莲与被执行人续岱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宝莲,续岱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440号

申请执行人:蒋宝莲,女,1971年2月1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续岱林,男,1972年8月30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宝莲与被执行人续岱林保证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续岱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宝莲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150元。现全部未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续岱林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续岱林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续岱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生亮

审 判 员  吴木东

审 判 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廖书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