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4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天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城东工业园(下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004151623918U(1-1)。法定代表人马明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家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三工业园西路3号一楼厂房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E1KA6E。法定代表人陈发威。被执行人陈发威,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004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威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光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发威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余泽龙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萍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