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5民初2036号
原告:陈春丽,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赵平飞,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岱山县,现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金燕,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岱山县,现住宁波市江北区。
原告陈春丽为与被告赵平飞、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春丽和被告金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平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春丽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3月12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退休前在孔浦居委会做暂住证工作,两被告在孔浦一村租房居住,故原告与两被告相识有近十年。2017年3月12日,赵平飞在路上碰到原告,说要还信用卡,提出向原告借款20000元。原告本来说自己有病没钱出借,但赵平飞承诺说每个月还原告5000元,并承诺月利率2%。原告考虑到赵平飞的还款能力,就答应让其每月还款3000元。当天,原告到工商银行取款20000元交给了赵平飞,后赵平飞在4月份还了3000元,对余款至今未还。故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陈春丽对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借条、还款协议为证。赵平飞未进行书面和口头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金燕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知道赵平飞向原告借款。两被告都有正式工作,有固定收入,没有做生意,家庭开支也有限,不需要借款。赵平飞一直在外赌博,除了向原告的该笔借款外,还有很多笔借款,上述借款都与家庭生活无关,不属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现两被告已于今年5月底离婚,本被告不需对原告诉请的借款承担还款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对陈春丽提供的证据,金燕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经本院依法核实,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3月12日,赵平飞向陈春丽借款20000元,陈春丽以现金向赵平飞支付,赵平飞于同日向陈春丽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陈春丽20000元,从2017年4月12日开始每月归还3000元,直到还清。2017年4月,赵平飞归还了陈春丽3000元。2017年6月9日,金燕向包括陈春丽在内的五人出具还款承诺一份,承诺对上述五人共计140000元的借款在出卖莲荷小区的房屋或在该房屋拆迁后归还。另查明,陈春丽借给赵平飞的20000元款项发生在赵平飞与金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平飞借贷合同关系属实,依法有效。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额较小,无证据显示上述借款非用于其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金燕也于2017年6月9日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归还上述款项,上述借款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归还。现被告尚欠原告17000元借款未还,虽赵平飞在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写明分期归还,但并未依约履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全额归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支付的利息,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赵平飞约定了利息,依法应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原告起诉并在本院将起诉状送达被告后,两被告理应及时还款,对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两被告依法应予支付。综上,本院仅对两被告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予以支持。被告赵平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平飞、金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春丽借款本金17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春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春丽承担45元,由赵平飞、金燕承担255元;公告费650元,由赵平飞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进军
审 判 员 陈冬红
人民陪审员 黄云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