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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828号之三

孙长发、倪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长发,倪少青,季亮,陈辉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长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倪少青,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季亮,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陈辉,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孙长发与倪少青、季亮、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倪少青、季亮、陈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锁立兵

审 判 员  张承槽

审 判 员  夏 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