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长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倪少青,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季亮,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陈辉,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孙长发与倪少青、季亮、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倪少青、季亮、陈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锁立兵
审 判 员 张承槽
审 判 员 夏 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